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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父亲同意的。若母亲未经父亲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父亲可以请求恢复原姓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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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扩展资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更改孩子姓或名、迁移户口,但需要经另一方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离婚后,更改孩子的姓或名,需要孩子的父母本人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都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孩子父母双方均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迁移孩子户口:第一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办理准迁证。第二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申请书(双方父母签字确认)和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证。第三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申请书(双方父母签字确认)和准迁证副本、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手续,打印户口本,重新办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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