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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是否能够获得拆迁补偿?

2024-12-10
第一款规定,如果户口在国家档案中的公有住房拆迁问题,在离婚前一直保持实际居住状态且未能作出明确处置,离婚后面临拆迁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拆迁利益。 第二款案例表明,如果原告的户籍证明显示其被登记于男方父亲名下的私人房产中,且该房屋源于男方父亲的私人房产拆迁安置,尽管并非拥有所有权,但因婚姻关系存在,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义下,离婚时,若一方向法庭提出要求将该房产视为共有财产并予以分割,法院可以支持此请求。 在私产拆迁过程中,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个人提出购买的房屋,即使尚未完成产权转移,离婚一方提及拆迁利益,也可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如果涉及某位案外人的私产,且拆迁赔偿按单一个体的人口数固定计算面积,离婚后,相关方按平方数量获得现值赔偿。当然,如果该次拆迁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问题,虽然当事人不是建造房屋的出资者,但作为登记的地基人口,仍享有请求分配合法拆迁利益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此类农村宅基地房屋并非在婚前建造,且当事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簿上,而其户籍性质为城镇居民身份,离婚后相关方即使提出拆迁利益方面的请求,通常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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