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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或破坏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场地、校舍、设备或扰乱教学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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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教育学院有责任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师资。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学校主管部门应当选派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可以选拔优秀毕业生到高等院校相应专业学习,毕业后回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单独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动农村事业的发展,大力扶持边远地区的职业教育;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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