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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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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复议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行政复议依据范围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一种制度,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达到监督的目的;复议审查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 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一、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 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说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下。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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