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管理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基层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三)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五)对物业服务投诉的处理;(六)争议处理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9人已浏览
592人已浏览
520人已浏览
6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