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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1.意义不同。后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后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3.产生不同。后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后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同一个概念只是法理上的叫法不一样而已还有一种叫法叫顺序履行抗辩权但是主流上一般叫先履行抗辩权实践中一般也称呼为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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