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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属于发票。属于财政性收据。你说的不错,等于是超生罚款。安徽省社会抚养费票据根据《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收...
多生一胎的按二倍至四倍征收; 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未婚男女已满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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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参照范例。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09年于都县为10430元);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09年于都县为3293元)。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不同年度、不同类型的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同, 2010年度于都县对于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为: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73010(元)=城镇居民计征基数10430(元)×3.5(倍)×2(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3051(元)=农村居民计征基数3293(元)×3.5(倍)×2(人);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计征基数×3.5(倍)+农村居民计征基数×3.5(倍)。富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或实际纯收入×3.5(倍)×2(人)。(2)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3)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5)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6)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为:双方均为重婚生育、有配偶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征基数×7(倍)×2(人);一方为重婚生育、有配偶者,另一方如果是初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征基数×7(倍)+计征基数×3.5(倍)。(7)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8)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9)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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