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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转让前公司的章程; 3)、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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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转让协议、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名册、会计资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和贷款卡;2.卖方已履行了对应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买方入库单或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文件;3.拟转让应收帐款情况,由卖方出具的应收账款证明书;4.买方的名称、地址、帐号、开户行名称及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资料;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公司转让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转让协议、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名册、会计资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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