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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 2、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3、...
保险合同大都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作为提供者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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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签订合同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1、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方为法人的,要到工商部门查询工商资料,或实地考察,要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 2、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核实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与协商内容一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注意一:注意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1、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后面落款盖章部分的名称,需和前面保持一致,同时注意名称的准确性,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不能有差别,不能出现错字。前面是公司名称,后面却变成公司职能部门的名称。这是不允许的。 3、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至于是否审查经营范围,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不是国家专营,限制经营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这方面可从宽把握。 以上只是对合同书上对方主体的书面审查,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由业务员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在审查合同时尽量询问一下业务员。 注意二、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下面主要是就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个是我们经常用到的。 1、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有特殊要求的一定注明,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对此不是很重视,在合同中有的只写:出厂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合格,良好等等,我们认为都太模糊,一定要约定详细,这也 是比较重要的条款。这个条款在合同模板中也有,属于填空题,希望大家把他填好。 质保期一定要写明,因为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问题。 2、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对于合同价款一定表述要准确,用语要正确,能确定合同价款的,在合同中写明,该合同价款包含哪些费用,(如包含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检测费、保险费、装卸费、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现场培训费等费用,为综合价),注意加上人民币还是其他币种,不能单纯光写元(此处列举《非诚勿扰》里面的台词),还要注意不同币种符号的使用,决不能大意轻心(在此列举一个案例)。 不能确定合同总价款的,一定要把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约定的清晰明了,不能只写按照实际发生交易数计算,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计算,这些都不允许的,这也是风险的潜在点,即使以前有过交易,也不能这样约定,因为一旦产生诉讼,增加自己的举证责任。 3、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问题,这个在合同中要明确一个时间点或者一个期限,时间点就是一个明确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期限呢,就是约定在完成某项行为多长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对于价款的一次性支付就不再赘述了。 4、履行方式、期限,验收。 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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