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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对象是特定的。该程序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办理死刑复查手续。...
死刑符合程序内容是: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 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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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法院对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两类,一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二是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10日内自动逐级上报,报至最高院,由最高院3名审判员组成复核庭核准,核准时必须询问被告人,核准采用全面审查原则。若最高院直接核准死刑,则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令,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核准法院为高院和解放军军事,其他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流程并无不同。
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都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二、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1、核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发回重审。(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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