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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是什么,选择管辖与被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2-03-05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基本上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是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同一案件中有几个被告的起诉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避免了老年人在提起赡养诉讼时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的不利情况,方便与支持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完全可以选择你认为有利于你诉讼的三个子女中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你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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