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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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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三)设计方案;(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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