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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遗嘱人、两名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继承人,且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继承人...
代书遗嘱有下列要求: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2.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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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朱某和宋某是玄武区一对耄耋夫妇,两人膝下四个女儿。大女儿朱某娟是朱某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目前在外地生活,其他三女在南京。两位老人跟二女儿朱文某住在一起,朱文某身患重病,家境很困难,跟父母同住也算是互相照应。,朱兆华因病去世,次年,宋某也走了。两位老人留下的房子由朱文某夫妇居住使用。其他姐妹对这事没意见,多年来,她们也没有提出分房的要求。 底,已经病入膏肓的朱文某忽然委托丈夫刘某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朱文某夫妇提供了一份订立于的遗嘱,遗嘱上以宋某的口吻写着:“我与丈夫朱某名下的房屋是朱文某夫妇出钱购置的,朱文娟患有癌症,家境贫困,我们当时就答应日后将房子过户给她。现在朱某因患病神志不清,我代表我俩立此遗嘱,等我俩百年之后,该房由朱文某一人继承。” 虽说是宋某的口吻,但遗嘱不是宋某亲笔写的,而是由一个叫周某的人代为书写。据朱文某的律师说,此人是朱文某丈夫的外甥女。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没有宋某的签名,只加盖了私章。
法律上对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的要求: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可能由于身体不便或者其他原因,会让人根据其意思表示代替其书写。而这种,我们称之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代书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益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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