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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而消除。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的权...
1、夫妻分居两年不属于离婚。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只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夫妻分居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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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到民事诉讼的传票而无故不出庭,民事案件可能会缺席判决,这对未出庭方是极为不利的。因为,被告不提供证据,也不说明情况,法官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从而作出判决。这样的结果,显然是对被告不利的。 2、另外,如果是有些必须出庭的民事案件如离婚、追计赡养养等案件,如多次接到传票拒绝出庭,则会影响司法,轻则强制出庭,影响严重甚至会被司法拘留。 3、如果败诉后,不主动履行义务。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你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变卖等措施。
这个要看你是属于以下的哪一种情况了: (一)一般离婚诉讼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两个子女一般是一方抚养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权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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