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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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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应该归类为行为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
变造国家证券罪的量刑:数额较大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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