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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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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也正因如此,执行回转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执行回转则旨在纠正因执行根据确有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后果,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从被执行人处取回申请执行人因错误的法律文书而导致的先前的财产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一)申请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的证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由有权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时,会进行管辖审查,一般不会出现管辖错误。但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身份的多样性以及其他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有时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和实体审判时会出现错误,导致不应由法院管辖的案件被错误受理。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建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管辖不正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管辖。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二)申请回避应当如何举证回避,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的对象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者代表某种职能的人,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检查人员。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委员会委员、法官、副法官、法官、助理法官)。如果与案件有一定的利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案件的审理,或者根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请退出案件的审理,以保证案件的公一般情况下,执行审判任务的人会主动申请回避,但在一些地区和一些法院,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人不会主动申请回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当然,申请审判人员的回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需要证明。那么申请审判回避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证据的,其代理人有权要求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回避:(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证据;(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证据;(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产、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证据;(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其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的证据;(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房屋等方面给予的好处的证据。(3)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是有成本的。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当事人不缴纳诉讼费的,其合法权益不受国家保护。但诉讼费用的设定并非使当事人无法提起诉讼,而是防止当事人滥诉,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那些真正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无法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或暂时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支付办法》详细规定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因此,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符合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一)诉讼费用的免交,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证据证明其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是离婚案件当事人是残疾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第二,其他需要免交的情形。(2)诉讼费用的减免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证据证明其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减免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一旦允许减免诉讼费用,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一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二是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和安置对象;第三,其他需要减少的情况。(3)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一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第二,其他需要缓交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在立案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一般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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