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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
1、协议处理 (1)离婚家庭的孩子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 (2)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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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处理 (1)离婚家庭的孩子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 (2)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孩子随哪一方生活。 (3)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 (4)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5)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吸毒离婚,孩子会被判不吸毒。在判决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法院不仅会考虑子女的年龄,还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法院通常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因此子女将被判给不吸毒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异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还是由父母双方抚养。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八岁以上,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一般是: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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