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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可以参加工作 2、参加工作有地区限制,一般只能在所居住的市、县 3、需要执行机关批准附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规定在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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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很不清晰,但以经验来看,是法院依法将案件退回提起公诉的检查机关补充材料,这种情况,建议您委托律师,以更好的维护你的家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依据上述规定,不能退回人民检察院,只能要求补送材料。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提出保证人或者能够缴纳保证金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案件处于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直接向反腐败局提出申请;案件处于侦查监督部(处)审查逮捕阶段的,向侦查监督部(处)提出申请;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向公诉部(处)提出申请。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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