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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其中,时薪是指按时薪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助金)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作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工人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工人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超时工人所得到的额外劳动报酬,即加班费。加班费也是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假期和特殊假期间停止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1)税种: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基金)的具体种类的名称;(2)税目(品目):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3)应纳税项目:纳税人具体的应纳税项目,房产税按“房产使用”和“房产出租”填列;(4)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申报应交纳税(费、基金)款所属的时间;(5)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费、基金)款的依据,房产税“房产使用”按房产余值填列;(6)税率: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大额印花税等税种的比例税率,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牌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文化事业建设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申报时税率减半填列;(7)当期应纳税额:纳税人依照法定计税依据和税(费、基金)率计算出的应纳税(费、基金)额;(8)应减免税: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的政策性或困难性减免项目及金额;(9)已纳税额: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税额;(10)延期缴纳税额:前期已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尚未缴纳的税款;(11)纳税人每次申报必须填写“纳税人声明”栏,有委托代理人的,每次申报必须填写“授权人声明”和“代理人声明”栏;(12)受理日期:征收人员实际受理申报表的日期,其中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数据电文申报以收到数据电文的日期为准;四.本表为A4型横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人一份。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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