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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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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
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是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应裁定不予受理;少数意见认为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应依法予以受理。 倾向性意见的主要理由是,首先,起诉人所述“利益正遭受损害”,并不具体指向是何种利益、正在遭受什么样的损害?属于表述的事实不明;其次,不能说明工商局未对A公司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与起诉人所述“利益正遭受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即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裁定不予受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合格的,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一是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二是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利益关系。法律利害关系是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种条件是选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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