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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
提高新农合补偿标准及贫困人口慢性病补偿待遇。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比上年增加30元。在乡镇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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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的卡。社保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效。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能够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能够解决养老保险事务;解决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训练;申请劳动本领判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准则,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限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死亡职工配偶年满50岁或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被供养人员。所以他配偶现在不具备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50岁后可以领取,直至死亡时停发。孩子,应当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到年满18周岁停发。困难补助金是要发给直系亲属:职工生前8个月缴费工资。此外还应当发放丧葬补助金,不按规定火葬而进行土葬的不发。为2000元。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602更新时间:2005-12-16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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