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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持续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外国保险公司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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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拟设外国保险公司分的总经理。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是指由外国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记载被授权人的权限范围。
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团设立的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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