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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工作,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把握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导向性、有效性。突出在重要节日、法规实施日等时段开展宣传;突出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设立、悬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标语(图版、横幅),组织开展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专题宣传、举办讲座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的作用,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性和本质,宣传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工作取得的成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和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性,制作有宣传教育意义的宣传片,在辖区人流集中的地段组织放映;积极协调通信管理等部门发布公益短信,更大范围的提高舆论引导力和传播力;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型媒体工具,通过发布微信、微博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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