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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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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搞好规划衔接。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可预留少量建设用地规划规模专项用于不可预见的农村宅基地。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不需上图入库,实行台帐管理。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象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象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gt;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委《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象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村庄布局,合理确定中心村、梳理村和搬迁村,制定近期和远期目标,编制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中心村建设和梳理村、搬迁村改造建设规划,并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农民建房用地落到实处。 第四条农民建房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实行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中心城区(包括丹东、丹西、爵溪)及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推行多层、小高层公寓式住宅;其他镇(乡)集中居住区范围内建设实行低层多户联排及多层、小高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设多层公寓。
目前我国法律和政策限制宅基地流转,特别是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且一般都在私下进行,查处难度大,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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