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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间嫌疑人能用身份证转移财产。公安机关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赃物时,可以使用公权力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转移,如果资金已经转移的,可以作为...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权利和责任,发现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赃物时,完全可以公权力进行追赃,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转移,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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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保障被处罚人的会见权利。对于家属带来的日常用品,需要经过检查登记方可按规定保管或者送交被拘留人。《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人民警察可以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公民的公民身份证予以扣留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采取拘传和取保候审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不宜扣留公民身份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但公安机关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公民可以扣留公民身份证。”
户籍迁移后,没有办理身份证,原身份证是否能用,区别对待。如果仍在有效期,就能用;否则,不能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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