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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
1、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在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罪,证明犯罪的责任是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没有证明自己不犯罪的责任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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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法院判决对证据的采纳规定如下:民事诉讼中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要求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4、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并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并签字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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