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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一般程序: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2、清产核资;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4、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
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是指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的特殊规定,并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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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公司章程没有对此另规定。则特快专递一份书面通知,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记住短信通知和回执,等够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括: 1、初步审批, 2、清产核资, 3、审计评估, 4、内部决策, 5、申请挂牌, 6、签订协议, 7、审批备案, 8、产权登记, 9、变更手续
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纹成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照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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