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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的资料: (一)筹建报告;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四)法定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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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凡具备相应的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其中由债务人提交申请的为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申请书有哪些具体内容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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