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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不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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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可以强制做鉴定,但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1、法院不会强制做亲子鉴定。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3、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法院不必强制做亲子鉴定。 4、亲子鉴定是离婚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法院提出的一中附随的鉴定申请。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有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1)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法院不会受理,它是附随与诉讼离婚或索要抚养费的一种申请。 (2)如果子女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
法院不能强行做亲子鉴定。在身份纠纷中,一方向法院提供了小孩的出生证明、孕检证明等必要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与小孩具有亲子关系,而不必强制去做亲子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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