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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经市、县政府审定后,由市、县政府按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2、...
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这个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的产值来计算的,一般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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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0.5-10元;二、中等城市0.四元至八元;三、小城市0.三元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到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等条件,在前一条所列税额范围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区的土地分为多个等级,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但减少金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分配的公共资金单位使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景点、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填海改造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7、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免税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需要定期减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一,征用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二,征用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下个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所有权信息。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实施。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9元至18元.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所辖区域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区的土地分为多个等级,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但减少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元%。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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