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8人已浏览
336人已浏览
607人已浏览
2,7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