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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履行地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人民法院、两人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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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授权签订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进行了追认,那么是有效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上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应当分三个层面进行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特殊情况外,不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不同。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第三,《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法院的两个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时结清的合同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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