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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一)时效与管辖问题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即是否适用中国的法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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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反悔的问题 答复: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你陈述的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的情况下,你想要回已经放弃的财产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被支持。 二、关于孩子的探望权和抚养权问题 答复:离婚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因此,建议你在与男方就探望孩子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由于探望涉及到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因此,我建议你在探望孩子的问题上,不要操之过急,注意方式方法。 关于抚养权问题,如果男方的抚养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你要求变更的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 总之,涉及到婚姻家庭问题,更多的时候利!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判断任何资产或财产是否归个人所有,名义持有者并不具有决定性影响,而实际的产生时间段以及原始来源是关键。 婚姻期间获取的共同收入和累积储蓄,无论资产是否登记在某个个人名下,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不会因为名字登记的差异而改变其属性。即使财产形式上归属于某个人,但如果牵涉到婚姻家庭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事宜中,这些资产必须进行合理的分割。 如果夫妻就财产分配方案产生分歧,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法院通常会按照男女平等原则,适度关照女方权益,保护子女和女性利益,以及优先保障无过失方等诸多因素,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公正的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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