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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年利率最高保护到24%,超过24%到36%之间的部分,双方自愿作出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但超出36%的部分则无效。二是,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新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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