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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中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2022-08-07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申请流程如下: 第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八条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九条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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