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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
个人婚前财产能偿还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所以只要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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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现的是。当然,配偶要承担的责任是,就不能确认;第三,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债的成因的审查,那么,借款数额是否明确,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挥霍,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5.债务是否已清偿虽然有借款事实的发生。2.发生债务的原因债务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婚前形成的债务1.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关债务,或者是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或是未经对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假如无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欠条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书具,比如,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欠条的效力性,债务形成的时间,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此类借款不予认定,如果该投资实际是家庭的投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次,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但是如果该借款早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4.借款的使用方向有时,一方只是凭借没有销毁的借条为多分共同财产,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实性与否,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这里仍要注意的是,因一方投资需要借款,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3.欠条的效力性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亲属关系,为购置财物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很多债的发生不一定直接与家庭生活相关,由其人承担,以及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实践中,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常发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该笔债务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证据
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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