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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死人和新生作土地承包?

2022-07-27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规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8年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规定:“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等优先用于解决新增成员的承包地问题。二是发包方如果无机动地和无新增土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新增人口的耕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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