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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
一般是3个月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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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障碍鉴定的,应当在治疗结束后的15天内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损伤并发症治疗结束后的15天内书面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根据医院证明书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障碍评定的标准,收到障碍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评定障碍等级。如果当事人对残疾评估不满意,可在收到评估书后15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再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作出重新评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是最终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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