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合并公司需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有: 1、知悉权: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清偿...
一、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二、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三、赋予公司债权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债权人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免除债务权,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三、债权转让权,指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1、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 2、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为: (1)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并中,赋予债权人法定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告知的效力在于,当债权人收到告知后,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则丧失异议权。 (2)赋予债权人以合并异议权合并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异议的法律效力为:公司应当对债权人为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8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