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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解除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当事人

2024-12-03
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后,有多种途径可以解除相关限制。最为重要的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这无疑是最为首要的解决方法。如果已经足额偿还了欠款、提供了相应的赔偿金,那么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剔除失信记录。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也是一种极具可行性的路径。只要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共识并认真履行相应协定,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来移除黑名单上的个人信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同样是一种可行的方案。如果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那么黑名单自然也就得以解除。最后,法院审查同意也是一种可能的途径。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删除黑名单,经法院审查批准后,黑名单上的个人信息将会被删除。 如果法院误将某位人士纳入失信名单,那么该人士有权向法院申请纠正。待法院审查同意后,其失信信息也会被删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执行依据时,黑名单也会自动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失信黑名单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所需时间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具体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直接咨询负责执行的法院或者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准确的解答。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相关法规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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