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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是否要做车损评估

2021-11-27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2、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派出经鉴定中心批准的二以上评估人员进行车辆勘估。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价格费用评估标准,计算损失金额,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鉴定结论原则上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3、经交警大队确认,价格鉴定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4、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住所。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移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评估和评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做出重新评估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更正法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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