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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损害责任可以归责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然而,在法律规...
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关于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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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概念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下列情形,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5、一般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只列丙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先诉抗辩权事实上转化为先执行抗辩权)。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概念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 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可以只列丙为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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