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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一)《违反〈〉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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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事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违反〈〉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事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建议到劳动局投诉。如果对投诉结果不服,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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