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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被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法院责令退还,如果没有退还的,你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在罪犯服刑期间,所欠的债务仍然需要归还。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法院将对罪犯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清点和评估,并对赃款进行持续追讨。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全部财富,应尽数追回或勒令退赔,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则应立即返还。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等同,两者不可相互替代。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遵循这一原则。除非原告方自愿放弃索赔,否则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无论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制裁之前还是之后,只要具备偿还能力,都必须依法向诈骗受害人返还其财物。若无偿还能力,则应分批偿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刑附民范围》)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由办案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这一规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麻烦,但实践当中却将被害人至于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由于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其在刑事诉讼中就不具有当事人资格,那么,即使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继续追缴或退赔的内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决直接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就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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