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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
承揽合同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到第七百八十七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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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一并包括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他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承担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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