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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其他参加的武装力量,敌情是指敌人...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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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以上就是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主观的标准。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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