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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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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法律不规定,当事人不约定的,自终止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对方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
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使用期限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终止合同的使用期限。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终止合同权的行使期限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有单方面终止权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终止合同权的最长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权利予以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终止权的行使期限,自终止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在对方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应当消除。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在三个月的”犹豫期“内没有行使”犹豫、反悔、解除,等权益的,则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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