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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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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干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的需求。抗旱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下级抗旱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抗旱规划相协调。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当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抗旱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压减供水指标;(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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