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一)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二)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三)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四)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70人已浏览
2,814人已浏览
632人已浏览
5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