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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结合小孩的年龄确定,2周岁以下随母原则,女方获得小孩;其次,2-10岁的小孩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为判决抚养权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通...
关于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离婚男方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以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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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经济条件比较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找律师,因为有律师跟没有律师案件差距很大的。孩子如果年龄比较大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是由孩子进行选择的。不过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可以双方先进行商量,只要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就没有问题。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潘律师的从业经验,在夫妻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进行特别约定或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母方享有)。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换句话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夫妻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母方、离婚子女抚养费由父方承担。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父方、离婚子女抚养费由母方承担。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并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若父方或母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有其承担,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另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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